针对物业服务监管责任部门职能划分不清、业主委员会治理结构不健全、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不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不规范等问题,《物管条例》包括总则、业主和业主组织、物业管理区域以及共用设施设备、前期物业、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和维护、法律责任及附则,共八章五十六条。
何健升介绍,《物管条例》突出了党建引领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主体作用。明确要求,物业管理相关主体应当遵守权责一致、质价相符、公平公开的物业服务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优化市场环境。开展物业管理活动,应当依法保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同时厘清了各级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责。
《物管条例》对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业主投票权数和业主人数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设立了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对业主大会、业委会缺位的情况进行及时补位。
明确了共用的架空层、走廊、楼梯间、电梯间等配套设施和相关场所属于业主共有,未经业主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同时第二十六条明确,新建住宅建设项目整体竣工验收之日起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设施设备向相关专业经营单位移交。
《物管条例》规定合同期限,明确前期物业服务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期限届满前三个月由业主共同决定是否继续使用前期物业服务人
“《条例》结合昆明物业管理行业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了一系列物业服务新机制。”何健升说。在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服务内容之外,增设了物业服务人应当遵守的9条规定;规定住建部门采集相关信用信息,实施信用综合评价,依法依规公开企业信用记录和星级评价结果,对物业服务人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细化物业服务人的禁止性行为,包括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气等方式催交物业服务费用等。
何健升表示:“两个《条例》的实施,将为进一步健全完善覆盖全市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动物业管理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