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12 月25 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十八次主任会议通过)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特别是对立法工作的重要指示,以及党中央、全国人大和省委、省人大、市 委对地方立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加强对全市(含自治县)地方立法工作的 统筹协调,合理利用立法资源,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在 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根据我市地方立法工 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 健全落实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切实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最根本的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树牢“四个意识”、增强“四个自信”、做到“两 个维护”贯穿到立法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在具体立法工作中,要自觉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要求对标对表,同党中央决策部署对标对表,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对标对表,及时准确将党的政策主张通过 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体现为法律法规。围绕将昆明建设成为面向南 亚东南亚的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统筹地方立法工作。要善于将地方党委 贯彻党中央大政方针的部署举措依法落实到位,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 落实、落地生根,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立法工 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重要情况,都应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确 保一切重要立法活动都在党的领导下进行。
(二)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经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研究,报请市委、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同意,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 会会议审议通过,由常委会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并分别交各有关方面组织实施。
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应当向市委请示,经市委研究同意后,再
按照法定程序审议表决。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第二次审议前,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市委请示报告,再按照法定程 序审议表决;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市委请示报告,再按照法定程序审议表决。
(三)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按照现行党内报批程序,由自治县地方党委 逐级上报市委、省委。市人大相关委员会指导协助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做好 条例征求意见、论证修改等工作。
二、 健全落实立法规划计划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协调
(四)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和统筹协调工作, 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 领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人大 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调动起草部门、市级有关部门在立 法工作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立改废释并用,精细选项,立以致用,坚持改 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积极发挥引 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作用,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妥善处理好地方 立法与上位法的关系、立法数量与立法质量的关系、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与地方性法规的关系、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关 系,确保不抵触、有特色、真管用,用高质量的立法助推全市区域性国际中 心城市建设。
(五)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协调,主要通过建立统筹协调与分头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重点对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进行统筹协调。
(六)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或者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召开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协调会,召集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民族宗教委员会和其他相关委员会、常委会办公室以及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机构(市司法局)等部门,进行统筹协调和研究论证。立法规划协调会的时间,根据市大常委会换届时间确定。
市司法局于10 月底以前将下一年度的立法计划草案及相关材料报市
人大法制委员会,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汇总各方面意见、开展相关工作,于11 月底以前拟定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七)对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统筹协调的情况和统筹协调中的重大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或者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向
常委会分管联系领导报告。
(八)经统筹协调后形成的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草案),由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或者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向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汇报,同时由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报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再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市委请示报告。
(九)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应当通过健全完善和落实立项论证、调研论证、专家咨询、第三方评估等工作机制,对各方面提出的立法项目进行初步 统筹,编制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讨论稿,供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或者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召开立法规划计划协调会进行统筹协调和研究论证。
三、 明确审议职责程序,切实承担地方立法工作责任
(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 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依法行使审议地 方性法规案的职权。
(十一)市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负责指导自治县立法工作,协助民族自 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征求意见、论证修改工作并对民族自治地方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合法性、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等负责。
(十二)负责法规一审的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提出法规审议意见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法规所涉及的 事实问题,如比率、面积、地理位置、数值等应当科学合理、规范准确。对所 审议法规的立法必要性、合理性、专业性、针对性和操作性等负责。法制委 员会在统一审议时对这些事实问题一般不再变动。
(十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本市地方性法规的统一审议工作,向市 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法规草案修改稿和表决稿等, 并对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合法性、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负责。
(十四)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议案,应当在常委会会议第一次审议 1 个月以前提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议
案,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10 个月以前提出。
提案人在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前,必须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其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进行论证。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 同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草案文本注释稿,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内容包括:上位法依据,参考借鉴外省5 件以上的地方性法规,涉及规划、标准、行政许可等应当提供批复或者文书。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还应当
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
四、 加强协作配合,切实提高立法质量
(十五)立法工作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充分利用好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限,加强与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沟通联 系,争取最大限度支持我市立法工作,切实提高立法质量和立法队伍整体水平。
(十六)市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应当加强与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的协作配合,提前介入,加强调查研究和工作指导,不断提高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质 量。
(十七)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法规一审的委员会,应加强与市人大法 制委员会、市司法局和市级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不断提高地方立法质量。
(十八)建立健全法规审议移交制度,常委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 10 日内,由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组织一审委员会、市司法局、起草部门对第一次审 议意见及相关材料进行移交。
(十九)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应加强与一审委员会、市司法局和市级有关 部门的协作配合,提前介入,加强调查研究和工作指导,不断提高地方立法 质量。
(二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批准后的地方性法规公布、宣传工作。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市人大常委会在批准后30 日内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新闻发布会相关事宜,一审委员会 负责起草新闻发布稿,法制委员会负责提供批准后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一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共同负责新闻发布会的法规解读。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自公告发布后,在常委会公报、《昆明日报》、昆明 人大网等媒体刊载批准后的地方性法规文本。法制委员会自公告发布10 日内将公告、公布的地方性法规文本等有关材料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地方 性法规起草部门负责法规普法宣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