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年8 月20 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十八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联系群众 工作,进一步密切代表与群众的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联系群众工作,应当紧紧围绕市委的中心工作和重大决 策部署、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 决议决定、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重点了解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 民生改善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促进解决群众实 际困难。
第三条 代表联系群众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决定,了解本地区贯彻执行的情况;
(二)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与原选举单位和群众保持密切联系,掌握社情民意,提出高质量、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以 下简称建议);
(三)了解群众关心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为群众办好事、实事。
第四条 代表联系群众工作的主要方式:
(一)座谈、走访、接听群众电话、设立代表信箱和邮箱、微信、微博等形 式,以及代表接待日、代表进社区(村委会)和“代表之家”等平台;
(二)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会议;
(三)每季度参加一次代表小组活动,积极参加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活动;
(四)每一名代表可以根据地域、工作性质和行业特点,固定联系2 至3
名(户)群众,每年联系走访群众不少于两次;
(五)每年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确定为市人大代表集中联系原选举单位和群众活动月。
第五条 代表联系群众中对所反映问题及建议的处理。
(一)代表不直接处理问题。代表在联系群众过程中收集到的意见或问题,属于县(市)区职权范围的,向所在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 反映;属于市级或上级部门职权范围的,向市人大常委会或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还可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以《代表之声》、《代 表工作》等方式向有关部门反映;
(二)回答群众反映的问题。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询问,能解答的,尽量给予解答,不能解答的,应当说明原因,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反映;
(三)提出议案或者建议。代表在联系群众活动中形成的议案,在市人 代会会议期间书面提出;形成的建议,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书面提出,由大 会秘书处交有关机关、组织办理;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市人大常委会书 面提出,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转交有关机关、组织办理;
(四)代表在联系群众工作中收到的群众来信来访,交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部门按照信访程序处理。
第六条 代表在联系群众工作中,应当带头遵守法律法规,学习代表 履职知识,依法办事。自觉接受原选举单位和群众的监督,主动向原选举 单位报告自己履行代表职责、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原选举单位可以了解 询问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对不认真履职的代表应当进行批评教育, 直至依法罢免其代表职务。
第七条 代表应当将每年联系群众的情况填入《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群众登记表》,并于每年第四季度交原选举单位汇总后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
第八条 各选举单位应当建立市人大代表履职档案,对代表出席人代会、提出议案或者建议、联系群众工作、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参加视察、调研 和检查等情况进行登记,并在代表团或者代表小组内通报。
第九条 有关机关、组织和代表所在工作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和协助代表做好联系群众工作,为代表联系群众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方便。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和原选举单位的代表工作机构负责做好代表联系群众的指导、协调和各项服务保障工作。定期汇总代表联系群众的情 况,对代表反映的问题及时交办、督办。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回复代表,并抄送代表工作机构。对急需反映和解决的问题及时转报有关机关和领导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要及时总结代表联系群众工作,宣传、推广和交流代表联系群众工作经验。
第十二条 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级代表联系群众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 年9 月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