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第八次会议上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班子理论学习,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理论素养,促进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共昆明市委印发的《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结合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以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首要任务,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坚决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坚持依规管理、从严治学,不断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着力提升党组班子工作科学化水平,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第三条 学习内容主要包括:
(一)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重要指示以及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等精神;
(二) 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
(三)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四)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五) 党的历史、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和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
(六) 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科技、军事、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知识。
(七) 宪法及法律法规、人大制度理论知识,人大工作中需要研究和讨论的重大问题。
(八) 省、市委中心工作、重要部署和重大决策。
(九) 改革发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十) 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四条 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主持。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由党组班子成员组成,常委会非中共党员副主任参加学习。根据学习讨论议题需要,由党组书记决定,可以扩大到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其他干部职工。
第五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制定年度学习计划,报党组书记审定。原则上,每年学习不少于8次。
第六条 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集体学习研讨和个人自学相结合为主要形式,也可运用学习讲座、读书会、报告会和观看教育影片等多种形式进行。学习中注重加强对典型案例的剖析,丰富学习载体,增强学习效果。把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专题学习和系统学习结合起来,深入开展学习讨论和互动交流。加强对拟邀请报告人、授课人的思想政治倾向和报告内容进行审核把关。
第七条 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原则上每次学习集中研讨 1 至 2 个主题。学习步骤主要包括:个人自学相关材料,开展调研并撰写发言提纲,听取专题讲座、报告或进行会议重点发言与讨论,主持人总结学习情况等。
第八条 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根据形势任务的要求,结合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明确个人学习重点,研读必要书目;应当紧密结合实际,把理论学习与专题调研结合起来,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研究,使调研成果转化为谋划工作的思路、促进工作的措施、领导工作的本领,结合思想和工作实际撰写理论文章或心得体会。
第九条 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要坚持把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做好一切工作的看家本领,把学习党的基本理论与学习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结合起来,把握精神实质,掌握精髓要义,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
要坚持学以立德、学以修身、学以益智、学以增才,把提高理论素质与增强党性修养、提升工作本领结合起来,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锻炼,提高精神境界。
要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坚持党的思想路线,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做到理论与实际、学习与运用、言论与行动相统一。
第十条 建立学习考勤制度。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要严格实行考勤登记。每位中心组成员要妥善处理工学矛盾,按时参加学习并于集中学习研讨前认真准备和报送个人书面发言材料。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必须事先向党组书记请假,并于事后进行补学。
第十一条 建立学习档案制度。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应当建立学习档案,包括学习制度、成员名单、学习计划、学习记录、学习成果、考勤记录等内容。学习档案应如实反映中心组学习组织情况和成员学习情况,做到规范、齐全、真实。学习档案资料可以电子数据、音像资料等形式保存。
第十二条 落实督查考核制度。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受上级党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情况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指导监督、检查考核。
第十三条 加强学习的服务与保障工作。由机关党委统筹,党组秘书具体负责,常委会办公室相关部门、机关党委办公室协助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2020年4月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