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第八次会议上通过)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强化党内监督,加强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班子建设,根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和有关规定,结合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民主生活会应当确定主题,一般由上级党组织统一确定,或者由党组班子根据自身建设实际确定,并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等相关部门同意。
第三条 党组班子成员除应当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外,还必须参加党组班子定期召开的,以交流思想、总结经验、统一认识、批评和自我批评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生活会。
第四条 民主生活会应当围绕主题,主要从以下基本内容进行对照检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一) 遵守党章,坚定理想信念,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维护党中央权威的情况;
(二) 加强党组班子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维护室领导班子团结,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坚持正确用人导向,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
(三) 正确行使权力,履职尽责、积极作为,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反对特权、秉公用权的情况;
(四) 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情况;
(五) 执行党的群众路线,站稳人民立场,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六) 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七) 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意识形态工作的情况;(八)其他重要问题。
受到诫勉谈话的,应当说明整改情况。
第五条 民主生活会出席人员:党组班子成员。列席人员: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机关纪委书记,其他根据有关规定和会议内容确定的人员。列席人员可以发言,对党组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批评或者建议。
第六条 民主生活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召开的,应当报上级党组织同意。民主生活会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七条 党组班子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或者对突发事件处置失当,经纪律检查、巡视巡察和审计发现重要问题,以及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等情况的,应当专门召开民主生活会,及时剖析整改。
第八条 召开民主生活会应当制定会议方案,提前10日报上级党组织审核,并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 理论学习。党组班子成员认真学习党章党规和党的创新理论以及有关文件,提高思想认识,把握标准要求。
(二) 征求意见。委托机关党委征求党员、干部和群众的意见建议,并如实向党组班子及其成员反馈。党组班子成员应当就反映本人的有关问题,向组织作出说明。
(三) 谈心谈话。党组班子成员之间相互谈心谈话,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并与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谈心,也应当接受党员、干部约谈。
(四) 撰写材料。撰写党组班子对照检查材料和个人发言提纲,查摆问题,进行党性分析,提出整改措施。个人发言提纲应当自己动手撰写,并按规定说明个人有关事项。
第九条 民主生活会由党组书记主持,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通报上一次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和本次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情况;
(二) 党组书记代表党组班子作对照检查;
(三) 党组班子成员逐一进行对照检查,作自我批评,其他班子成员对其提出批评意见。自我批评应当联系实际、针对问题、触及思想;相互批评应当开诚布公指出问题,防止工作建议代替批评意见;对待批评应当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不搞无原则纷争,也不搞一团和气;
(四) 党组书记总结会议情况,提出整改工作要求。
因故缺席的人员应当提交书面发言材料。会后,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具体意见,不得随意散布。
第十条 民主生活会由机关党委和常委会办公室秘书处共同负责。机关党委负责搜集群众意见、草拟有关材料和会议的记录、整理。秘书处负责会场安排和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民主生活会结束后15日内,将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报上级党组织,并报送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等相关部门。报告内容主要是征求意见的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检查和反映出来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有关情况应当向下级党组织或者本单位通报。对于干部职工普遍关心问题的整改措施,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十二条 根据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情况,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目标和完成时限。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