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规范市人大常委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共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严格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组主体责任的基本要求,是推进科学有效预防腐败的重要手段,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要以身作则、身体力行,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头遵守制度,带头执行决议,带头接受监督,带头作出表率。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的集体智慧和效能,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
第四条 重大工作决策,主要包括:
(一) 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市委重大决策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云南省人大常委会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二) 涉及市人大常委会党的建设包括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意识形态以及反腐败斗争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 需要向市委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包括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半年和年度工作情况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五年地方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和监督工作计划、年度工作要点、制定或修订地方性法规中的重大问题、市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方案等。
(四)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地方立法、监督、重大事项决定、选举和人事任免等法定职权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 需依法向主任会议建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列入会议议程的重大事项。(六)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机构设置、部门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七)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修订。
(八) 市人大常委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
(九) 涉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大改革事项。
(十) 其他需要市人大常委会党组集体讨论和决定的重大决策。
第五条 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 需依法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事任免事项。
(二) 向市委组织部门推荐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县级干部建议人选。
(三)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副县以上干部的岗位调整、重要奖惩、外事出访。
(四) 市级人大代表名额、分配方案等有关工作建议。
(五) 市人大常委会委员人选的推荐和提名建议。
(六) 其他需要市人大常委会党组集体讨论和决定的重要人事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主要包括:
(一)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提请研究的人大工作重大项目安排。
(二)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资产单项价值5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处置。
(三) 市人大常委会按照市委和云南省人大常委会要求主办或承办的重大活动安排。
(四) 其他需要市人大常委会党组集体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主要包括:
(一)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年度财政预算编制方案。
(二)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变更财政批复预算资金用途或追加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事项。
(三) 其他需要市人大常委会党组集体讨论和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集体讨论决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市人大常委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通过召开会议的方式集体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碰头会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因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未召开会议决策的,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在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上说明决策情况。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要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论证、技术咨询或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当进行公示和社会听证,必要时可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对易引发矛盾纠纷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事项,依照相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提出选拔任用干部人选建议应当依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须提前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主要负责人确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属于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的重大问题,应先由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有关会议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审议。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市人大常委会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充分酝酿,但不得代替集体决策。决策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事前应做好沟通协调并达成一致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一般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对部门意见不一致,经反复协调仍有分歧,但确需立即作出决定的事项,提交部门应当提出两个以上比选方案及倾向性意见,供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决策参考。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出席。
第十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表决时,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应逐个表态,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在党组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末位表态。
第十四条 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或意见分歧较大的应暂缓决策;但遇特殊紧急情况,确需按多数意见作出决定的,应及时向市委报备。
第十五条 涉及“三重一大”决策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纪要,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
第十六条 按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需由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决定的
“三重一大”事项,按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加强监督管理。
(一)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主要负责人对党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执行负总责,常委会党组对常委会机关党组贯彻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履行监管职责。
(二)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要围绕“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加强廉政风险排查和防控,强化责任落实和跟踪监管。
(三)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每年两次向市委汇报“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情况,接受市委监督。按照有关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执行情况适宜公开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公开。
(四)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应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决策执行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个人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落实责任追究。
(一) 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当查明情况、厘清责任,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二) 对在非紧急情况下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对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对执行决策不力或违规变通执行、错误执行导致严重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