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制度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闭会期间履行代表职务的办法
发布时间:2020-10-15 14:34来源:昆明市人大常委会


(2011 年4 月18 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在昆明市 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履行代表职务,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在闭会期间履行代表职务,是指代表在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以下简称闭会期间)履行代表职务的活动。

第三条 代表在闭会期间履行代表职务,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 规定,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一般在原选举单位的  行政区域内进行,根据履行代表职务的需要和市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 可以跨原选举单位的行政区域进行。

第四条 代表应当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密切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采取走访、座谈、接待来访、接听人民群  众电话、设立代表联系群众信箱、代表进社区参加活动、参与河道治理督  查、依法列席会议等多种方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市、县

(市)区人大常委会、昆明警备区政治部反映,协助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 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推行工作。

第五条 代表应当积极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行代表职务的活动。

第六条 代表应当参加由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昆明警备区政治部组织开展的代表小组活动,参加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市  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组织的专业代表小组活动。

第七条 代表持证就地进行视察,应当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代表应当按照《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的规定,经常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


意见。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并及时 送交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 和意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转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并加强督办, 使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反馈。

第十条 代表参加由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昆明警备区政治部组 织的代表活动,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列席原选举单位的 人大常委会会议,代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必要时间保障,按正常出勤对待, 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履行代表职务, 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昆明警备区政治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同代表保持联系,扩大代表对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活动的参与。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为代表履行职务提供必要的

条件和服务保障。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代表通报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情况,提供信息资  料,保证代表的知情权。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昆明警备区政治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参加履职学习培训,协助代表全面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履行代表职务所需的法律知识和其它专业知识。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对代表履行职务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应当及时编写《简报》、《代表之声》、《代表工作》等,送有关 国家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代表在闭会期间履行职务的情况,由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昆明警备区政治部和各代表小组进行登记、考核,并定期将考核情况报 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对代表不请假不参加代表小组活动,不履 行代表职务的,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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