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提高执法检查工作质量,增强监督工作 实效,保证宪法和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执法检查,是指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 府两院”)执法、司法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活动。
第三条 执法检查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实事求是、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执法检查的范围包括: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情况;
(二)执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及有关决议、决定的情况;
(三)执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情况;
(四)执行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及有关决议、决定的情况;
(五)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及有关决议、决定的情况。
第五条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实际,从以下方面收集意见,汇总整理分析后,在每年的12 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执法检查的建议议题:
(一)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贯彻实施法律法规和决议决定比较集中的问题;
(二)市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中涉及法律 法规和决议决定贯彻实施并且比较集中的问题;
(三)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一府两院”贯彻实施法律法规和决议决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比较集中、社会普遍关注的法律法规和决
议决定贯彻实施中的问题;
(五)“一府两院”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执法检查建议;
(六)主任会议认为需要进行执法检查的问题。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收集执法检查议题建议,形成年度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计划草案,提请主任会议讨论同意后,印发实施并向社会公开。实施中需要调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七条 上级人大常委会委托的执法检查活动,由常委会相关领导负责组织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检查,检查 结束后以市人大常委会名义报送有关材料。
根据全市中心工作需要增加的执法检查活动,经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组织开展。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必要时可以采取市、县(市、区)两级人大常委会联动方式进行。联动检查的具体方式,由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确定。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委托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执法检查。
第九条 执法检查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重点做好下列工作:
(一)拟定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二)组织实施各项具体检查活动;
(三)针对检查情况,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四)起草执法检查报告;
(五)做好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及其他有关工作;
(六)审议意见交办及跟踪检查。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应当遵循精干、高效的原则。执法检查组组长一般由主任会议成员担任,副组长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 者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担任,成员一般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可以邀请在昆的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 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前,执法检查组应当组织检查组成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提出检查重点和要求。
第十二条 根据实际需要,经主任会议讨论同意,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可以组织事前不通知的执法检查,并组织新闻媒体报道 检查情况。
第十三条 执法检查组应当听取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机关的执法情况汇报,执法情况汇报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二)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三)改进执法工作的措施;
(四)修改、完善法律法规的建议。
第十四条 执法检查组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通过实地检 查、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暗访、抽样调查、查阅卷宗、网上征求意见、发放 调查统计表等方式,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了解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研究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 执法检查组在执法检查过程中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重大事项或者相关诉求,可以在执法检查报告中反映,也可以转相关机关或者单位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执法检查中涉及的有关修改、完善法律法规的建议,交由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会同有关工作机构按法定程序处理。
第十七条 执法检查结束后,由执法检查组组长召集召开会议,汇总执法检查情况并进行研究分析,组织起草执法检查报告,对发现的问题与有关机关或者单位交换意见。
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法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及评价;
(三)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四)改进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修改、完善法律法规的建议;
(六)其他重要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和被检查单位 的执法情况报告(书面),应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如有必要,执法检查报告稿可以在常委会审议前征求“一府两院”的意见。
第十九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执法检查报告应当于常委会会议召开10 日前送达常委会办公厅,并由办公厅在常委会会议召开7 日前送达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执法检查报告,由执法检查组组长或者副组长向常委会全体会议进行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单位和部门应当派负责人到会,听取
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一条 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常委会会议审议中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形成审议意见草案稿,提请主任会议研究后形成审议意见草案,送常委会组成人员征求意见。
第二十二条 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形成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报常委会秘书长审核,由常委会主任或者分管副主任签发;常委会办公厅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10 个工作日内,将执法检查报告和常委会审议意见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一府两院”在收到执法检查报告和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后,应当制定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并在60 个工作日内向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报告整改情况。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对整改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并反馈给“一府两院”。
第二十四条 “一府两院”在收到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对整改情况的意见建议后,在10 个工作日内,将对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和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送市人大相关专 门委员会、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审议。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提出是否同意的办理意见,报主任会议同意后,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有关办理情况,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决定提请常委 会审议或者由常委会组织跟踪检查。“一府两院”应当每半年将整改推进情 况向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相关委员会作书面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重大事项,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可多次对同一事项进行执法检查或跟踪检查,可以结合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开展专题询问。
第二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在《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向市人大代表通报执法检查报告、常委会审议意见、常委会相关决议决 定和“一府两院”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负责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向社 会公布执法检查情况。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活动应当通过媒体 及时进行宣传报道。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可就执法检查工作举行 新闻发布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