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4日市十四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工作规 则》的规定,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能职责:
(一)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交付的有关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审计、商务、国有资产监管、统计、金融等财政经济 方面的议案,提出审议报告;
(二)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三)提出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财政经济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报 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 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案。负责起草或参与有关部门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 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法规案的审议意见报告;
(四)审查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行政规章、决定、决议 和命令,发现违法的或者不适当的应及时向大会主席团或主任会议报告;
(五)对本市实施财政经济方面法律、法规的情况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职权范围内与本委有关的工作进行检查、视察或调查,向人代会、常委会和 主任会议提出检查、视察或调查的报告;
(六)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听取市政府有关部门专项工作汇报,并就有关问题进行询问,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对组成人员的询问进行答复;
(七)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听取市人民政府计划、财政和经济部门的汇报,对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当年的计划安 排、上一年度地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当年预算安排进行初审,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修改意见;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期间,负责初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及上一年度地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当年预算安排的报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审查报告和决议草案稿;
(八)对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届中,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并对中期评估报告进行经初审,提出审查报告;
(九)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常委会举行会议前对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本级财政预算草案、预算调整、财政决算进行初 步审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初审报告;
(十)负责拟定同本委员会职责有关的监督工作计划,承办市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有关监督工作,组织开展有关视察、执法检查、专题 调研等工作;
(十一)承办或督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与本委员会职责相关的政协委员提案和群众来信来访;
(十二)联系指导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相关部门工 作;
(十三)承办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