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27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昆明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了《昆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确认许可对市十三届人大代表李继明采取强制措施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规定,会议对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许可市人民检察院对市十三届人大代表李继明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予以确认,并决定李继明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